一、稽核單位組織及稽核人員
(一)本公司稽核室隸屬董事會,稽核主管除定期向審計委員會報告稽核業務外,並列席董事會報告。稽核室設置內部稽核主管一名及內部稽核人員,其相關經歷應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稽核主管之任免須經董事會通過,內部稽核人員之任免、考評、薪資報酬須由稽核主管簽報董事長核定。

(二)本公司組織圖


二、內部稽核工作範圍

(一)內部稽核範圍包括本公司各單位所負責之全部業務,及未設置稽核單位之子公司所有業務。
(二)本公司之內部稽核實施範圍至少應包括下列項目: 1.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檢查,以衡量現行政策、程序之有效性及遵循程度與其對各項營運活動之影響。 2. 釐定稽核專案、時間、程式及方法。
(三)內部稽核之範圍應涵蓋所有營運活動,並以交易循環類型為主,區分為下列控制作業:銷售及收款、採購及付款、生產、薪工、融資、不動產、廠房及設備、投資、研發等循環作業之稽核。另為加強管理內部控制作業之重視,本公司增加下列控制作業:背書保證、資金貸與他人及關係人交易之管理。


三、稽核單位職掌

稽核室之職掌在於協助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進行獨立、客觀地評估本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之完備性、有效性及落實性,並適時提供改善建議,以合理的確保內部控制制度能持續有效實施。同時依董事會與高階管理階層之委任,提供相關調查、評估或諮詢服務,以協助董事會及高階管理階層履行其公司治理的責任。


四、內部稽核運作情形

1.稽核室依風險評估結果擬訂年度稽核計劃,稽核計畫應報請董事會審核通過後據以確實執行,修正時亦同。 2.年度稽核計劃應包含但不限於主管機關要求之稽核項目。稽核室對於各稽核項目所發現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應檢附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據實揭露於稽核報告並持續追蹤,以確定相關單位已採取適當之改善措施為止。 3.稽核主管定期於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報告內部控制缺失及追蹤改善狀況。稽核人員若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時,應立即作成報告呈核審計委員會。 4.稽核室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作為董事會評估整體內部控制制度有效性及出具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主要依據。 5.稽核室依主管機關規定格式,定期與不定期進行內部控制相關申報。
定期:

(1) 每年度終了前,申報次一年度稽核計劃。

(2) 每年一月底前,申報稽核人員名冊及進修情形。 

(3) 每年二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年度稽核計劃執行情形。

(4) 每年三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5) 每年五月底前,申報上一年度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不定期:
(1) 委請會計師執行內部控制專案查核時,應於取得專案審查報告之日起2日內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