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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宗金鑑 金匱要略註
黃疸病脈證并治第十六
黃疸之病,當以十八日為期,治之十日以上瘥,反劇為難治。
〔註〕:
疸病屬脾,脾主土,土無定位,寄旺於四季之末,各十八日。期之十八日者,土旺之日也,故治十日以上當瘥,而不踰十八日之外也。若踰十八日不瘥而反劇者,則土衰矣。故曰:難治。
〔集註〕:
高世栻曰:十八日,乃脾土寄旺於四季之期,十日,土之成數也。黃疸之病在於脾土,故當以十八日為期。然治之宜先,故治之十日以上即當瘥。至十日以上不瘥,而疸病反劇者,是謂難治,謂土氣虛敗不可治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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